业余电台执照样式参考

20/07/2013

为便于各方面了解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样式,CRAC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的指导,制作了一部分业余电台执照样式示意图,仅供参考。

业余电台执照应当载明的内容应符合工信部无 [2013]43 号《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<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>若干事项的通知》第十条的要求。

其中个人设置的普通 A、B、C 类业余电台使用折叠小本式的执照。执照主页应载明核定的一台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型号和出厂序号。核定发射设备数量为 2 至 5 台时,利用执照主页右边的边栏作为附页,打印其余的设备。如果设备数量多于 5 台时,可另使用白纸作为附页。为便于配套检查,附页应注明执照编号、电台呼号并加盖执照核发机构的图章。

执照中 “通信使用范围” 按照批准的设台申请表中的 “拟通信范围” 确定。通信范围为 “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所辖范围内” 者,执照的“通信使用范围” 为 “ 本省(或本区、本市)”,该电台只能与本省(区、市)内的其他业余电台通信,其使用地点也只能在本省(区、市)内。通信范围为“涉及两个以上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或者涉及境外”的,执照的 “通信使用范围” 为 “全国”,该电台可以与任何地方的业余电台通信,其使用地点可以按在全国范围内移动。

单位设置的普通 A、B、C 类业余电台使用 A4 单张式的执照。此时执照必须注明主要台址。

业余中继台和其他特殊业余电台均使用 A4 单张式的执照。中继台的 “通信使用范围” 应注明 “仅限固定使用”,使用地点为执照注明的台址。其通信范围由实际覆盖情况确定。

推荐的执照编号方法为:字母 “AR”,加设台人身份证号码或设台单位机构代码。但批准设台的机构也可以选择采用传统的执照编号前缀,加设台人身份证号码或设台单位机构代码。

1、普通业余电台执照样式(个人设置):

2、普通业余电台执照样式(单位设置):

3、业余中继台执照样式: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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